中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于7月1日生效。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世界民族研究室主任、西南民族大学特聘教授周少青在近期接受中新社采访时表示,该法并非被动地“反歧视”或维持现状,而是主动确立国家责任,以期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他认为,这种“积极促进”的理念在全球民族立法领域具有独特性。
周少青指出,这部法律的出台是中国法治领域的一项重大创新,旨在满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的需求。
从“族群本位”转向“共同体本位”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念转化为具体的法律条文。周少青认为,这与西方一些国家过度关注族群界限和特殊权利安排的立法模式形成了对比。
他解释说,西方国家的立法容易导致“族群权利”超越“公民权利”,从而加剧社会分裂。中国则在承认差异性的同时,避免固化差异,并在尊重多元化的基础上,构建更高层次的国家认同。这种从“分散”走向“统一”,从“以族群为中心”转向“以共同体为中心”的转变,为解决全球族群分裂问题提供了“多元一体”的法治化中国方案。
“缺乏团结的进步是盲目的。如果缺少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共识基础,发展成果很容易被瓦解。”周少青补充说,该法体现了国家在凝聚社会共识方面的责任担当。
从“消极保护”转向“积极促进”
“没有‘进步’的团结是脆弱的,如果缺乏经济共同富裕和现代化的物质基础,团结就成了空中楼阁。”周少青进一步指出,民族问题并非仅仅是权利分配问题,必须通过共同发展来消除结构性差异。
他表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确提出“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推动各民族共同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这正是其发展性理念的体现。
周少青指出,西方国家的民族立法多以“权利法案”或“反歧视法”的形式出现,主要目的是防止国家或多数群体伤害少数群体,或被动承认少数群体的某些特殊权利,但这种模式忽视了发展的动力机制,难以实现社会融合。
相比之下,中国的这部法律具有“促进”性质。周少青强调,它没有停留在“不歧视”或“保护现有状况”的层面,而是要求主动作为,通过法律“促进”各民族在共同“进步”中实现深度“团结”。
从“纸面”到“实践”
自今年3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来,中国许多省市已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措施。一些地区提出通过发展产业来巩固共同富裕和民族团结的物质基础;另一些地区则以社区为着力点,将法律倡导的“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转化为可量化的基层治理指标。
周少青认为,这些举措的可贵之处在于,它们没有将法律教条化,而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人口结构,找准了“促进”的切入点。
谈及法律实施将带来的变化,周少青分析,在语言方面,该法既保障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权,也赋予民众在更广阔的舞台参与公共事务的“发展性语言权”;在文化方面,鼓励各民族之间相互学习、融合,并实现文化的活态传承;在就业方面,推动跨区域流动,消除隐性障碍,以实现更平等、更充分的发展机会。
他也提醒道,法律要从“纸面”走向“地面”,还需要建立从“软引导”到“硬约束”的机制闭环。“促进型法律以倡导为主,但对于破坏民族团结、危害中华民族共同体利益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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